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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冉利咸

80余名老人为蔬菜种植公司打工,完工后蔬菜种植公司拖欠其劳务工资共计32万余元,且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以拒执罪判处被告单位蔬菜公司罚金3000元,被告人梁某罚金2000元。

庭审(通讯员供图)

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梁某在利川市某乡镇成立了股东为其一人的蔬菜种植公司,从事蔬菜种植、加工、运输及销售。该公司雇佣平均年龄60岁左右的张某等80余人为其做工,完工后结算,尚欠劳务工资共计32万余元。多次催收无果,张某等人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到期后,梁某及公司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执行干警依法向梁某及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多次传唤梁某,但梁某以各种理由推诿躲避,不到庭接受询问,拒不报告财产情况,对法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毫无畏惧。2022年7月12日,法院依法对梁某罚款5000元,其仍拒不履行,并逃匿至广东生活。

今年3月16日,张某等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梁某及公司刑事责任。法院立案后经审查认为,梁某及公司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报公安机关列为网上追逃对象,梁某于今年4月26日在广东省连州市被抓获归案。逮捕后,梁某家属向法院标的款账户汇入32余万元。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蔬菜种植有限公司、被告人梁某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绝报告财产状况,经采取罚款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单位、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可酌情从宽处罚。遂判处被告单位蔬菜公司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梁某罚金人民币2000元。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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