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有一份100万保额重大疾病保险。在确诊得了原位癌后保险公司向他给付了30万元的轻症保险金。但是不幸的是,后面发生交通意外,去世了。保险公司又给这份保险的受益人小王赔付了100万元身故保险金。分配遗产的时候,小王认为保险公司之前赔付的 30 万元也应该是他的,因为他听说“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而是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他的想法对吗?
保险的很多法商功能,尤其是在传承方面要实现法商功能,依赖一个前提条件:保险金不是遗产。
其实,“保险金不是遗产”是一个不严谨的说法,严谨地说应该是:指定了受益人,或受益人为法定的,身故保险金不是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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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是不是遗产,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
1、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才可能不被认定为遗产。
比如我们常见的重疾险,如果被保险人确诊合同约定的重疾领取保险金的就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领取的保险金与他的其他个人财产没有区别,当被保险人死亡时,这部分保险金会被认定为遗产;如果被保险人死亡,领取保险金的就是身故受益人,身故保险金不会被认定为遗产。
所以,案例中老王生前领取的 30 万元保险金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在其去世后应该作为遗产进行处理。而含有死亡赔付责任的年金险、意外险、健康险等都是如此,人寿保险更是如此了。所以老王的身故金不是遗产,直接赔付给小王。
2、即便是身故保险金,有3种情况,也会被认定为遗产。2015年修订的《保险法》对这三种情况有明确规定。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无法确定
没有指定受益人,一般就是在购买保险时,受益人一栏未填写这种情况现在比较少见,保险顾问一般会提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受益人。在网上自主投保的,受益人一般默认为“法定”。受益人是“法定”的,身故保险金也不会被认定为遗产,而是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分配保险金。
比较常见的受益人无法确定的情况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身份关系发生变化。一般保险合同中,会填写受益人的两个信息:受益人的姓名以及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如果投保之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就属于受益人指定不明。
举例来说,假设李四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买了一份人寿保险,身故受益人是妻子王女士。保险合同中,身份关系一栏写了“配偶”,姓名一栏写了王女士的名字。保险合同生效后,两人离婚,但李四没有更改受益人。后来,李四去世,保险赔偿金是应该给王女士,还是应该作为遗产给李四的法定继承人呢? 显然是后者。这张保单就属于“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
对此,《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有明确说明:“(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的情况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所以需要及时更改。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应视为指定行为无效。这种情况相当于没有身故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应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分配。
2)受益人比被保险人先死亡,又没有其他受益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谁先去世没法确定,比如两人同乘一架飞机,飞机失事导致两人共同罹难,那么,身故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遗产,还是受益人的遗产呢?对此,《保险法》特别作了说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既然是受益人死亡在先,那么显然,身故保险金就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了。
2)受益人丧失或放弃受益权,又没有其他受益人。
受益人主动放弃受益权的情况很好理解,就不多说了。在什么情况下,受益人会依法丧失受益权呢?《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之所以有这项规定,是为了规避包括骗保在内的道德风险。
总体来说,只要是身故保险金,除了上述三种情况,根据现行法律,保险金都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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