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2年初,李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了一段描述其前夫王某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的内容,王某知晓后精神崩溃、无法睡眠,身心损伤极大,遂向城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李某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被告李某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资料图片)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李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的内容具有贬损、侮辱的性质,其主观上存有过错,王某的部分朋友亦已看到该朋友圈内容,李某的该行为造成了王某的名誉受损,故李某的案涉行为构成名誉侵权。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虽已离婚,但共育一子,李某发布的言论虽使用了带有侮辱性的词语,但其发布后当日已删除,影响范围较小,通过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双方释法说理,从法理与情理的不同角度与双方沟通调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李某诚恳地向王某道歉,并自愿登报澄清以消除影响,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名誉权是一项受法律严格保护的重要人格权,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社交平台也具有了公共空间的属性。但部分公众法律意识淡薄,误将微信群、朋友圈等平台视为个人自由空间,往往为了一时泄愤,随意发表不当的个人言论,导致网络名誉权侵权事件频频发生。

发什么样的朋友圈会侵犯名誉权呢?

一是以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比如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但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二是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三是故意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从主观过错方面来看,行为人存在实际恶意,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名誉造成严重损害,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发现被侵权后,该如何保存证据呢?

首先要确认侵权内容发布人的身份,受害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留存证据:

(1)网络平台账号头像或相册照片的辨认;

(2)微信朋友圈发出的内容,聊天记录中透露的身份信息;

(3)通过其他证人作证来证明该网络平台账号主体身份;

(4)网络平台账号是否使用了实名认证的手机号;

(5)第三方机构或提供技术支持公司的协助调查等;

(6)受害人需要提供原始、真实和完整的可以证明网络平台发布内容的电子证据,必须保证电子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7)将网络平台发布内容记录、拍摄下来并保留原始、客观、真实的信息;

(8)选择公证或者电子存证的方式固定相关内容作为证据。

网络技术进步和自媒体平台兴起进一步拓宽了人们自由表达的言论空间,在合法的前提下,个人自由发表言论、行使批评、评论、监督的权利,不会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但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既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受到法律的约束。无论在现实中还是在网络上,随意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等语言暴力都是违法的,个人在类似微信平台这样的网络空间发表言论也要受到法律约束,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言行受法律的规制,公民应对自己的网络言论承担责任。每个人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都应当文明发言,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逾越言论自由的界限,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面对侵害名誉权行为发生时,也要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本期法官 陈倩】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三级法官。

西宁晚报记者:李雪

编辑:李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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