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老人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子孙的情况很多。
但许多人都不知道,将财产留给儿子和留给孙子的行为性质和法律效力是完全不同的。一个小程序的忽略,就可能导致财产隔代遗赠的愿望不能如意实现。
陈爷爷一生共养育有四个子女,陈爷爷与老伴含辛茹苦地把孩子们抚养成人,随后他们各自成婚生子。除二儿子陈小曦(化名)一直打零工之外,其他的子女均有比较稳定的工作。近年来,陈爷爷的身体每况愈下,于是他开始筹划自己身后事的种种事宜,尤其是自己名下房子的处理安排,更是作为其中的重点。
陈小曦婚后家境较为困难,一直都是租房子居住。更不幸的是,陈小曦正值英年就因病过世。去世那年,陈小曦的儿子陈兵(化名)尚未成年,其妻子文化不高,只能靠着打零工勉强拉扯陈兵长大。
陈小曦去世后,他的妻子没有能力再去租房子居住。于是孤儿寡母的,只能和陈爷爷老两口一起居住在陈爷爷狭小老旧的房子里。
前两年陈爷爷的老伴过世后,陈爷爷的身体愈发多病。虽然陈兵已经长大成人,但家庭生活依然艰苦。眼看着母子俩的生活如此艰难,陈爷爷内心很是焦灼不安。为了让他们有个栖身之地,陈爷爷决定把房子赠予孙子陈兵。随后陈爷爷在村委会的帮助下订立了一份遗嘱。
陈爷爷在订立遗嘱后,便将此事告知孙子陈兵。没过多久,陈爷爷就过世了。之后陈兵和她的母亲一直住在陈爷爷留下的房屋内。母子俩寻思着,既然已经有了遗嘱,那爷爷的遗产就是自己的了。
三年过去了,陈兵才决定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不料遭到大伯和三叔的阻挠。
几番争执之后,陈兵不得不将他的大伯和三叔起诉至法院。让陈兵意外的是,最终法院判决该房产依照法定继承程序,由陈爷爷的四个子女等额继承该房产份额。这让陈兵懊悔不已。
这里大家会说,明明有了遗嘱,为什么最后房子没有按照遗嘱去分配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法定继承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因此,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除非代位继承的情况下,否则孙子、孙女并非法定继承人!如果爷爷奶奶确实想把自己身后财产留给孙子、孙女的,也可以通过遗赠的方式实现。因此,本案中爷爷所订立的遗嘱形式虽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遗赠行为有效。
然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而本案中,陈兵并未在知晓遗赠内容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赠。因此,法院以此为由,最终做出了依法定继承程序继承遗产的判决,陈兵未能顺利继承爷爷的遗产。陈兵只能依照代位继承的相关规定,继承应属于其父亲继承的那部分遗产份额。